详解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时间:2023-07-01 11:03:12 1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尚未履行完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于某种情况,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根据解除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在满足某种特定条件的条件下,劳动合同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劳动合同终止时起,劳动合同就失去效力了。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想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9、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一是因39条劳动者过错而解除,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因单位维持、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续订合同;三是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是劳动者死亡、被宣告失踪、死亡。

20、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付1个月,6-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付半个月,最高不超过12个月。本人工资高于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该3倍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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