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已进行强制执行程序的银行存款,其冻结期限禁止超出一年的期限。
而针对动产及不动产等财产的查封以及冻结,其期限也须严格控制在两年和三年之内。
然而,当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申请时,负责该案审理的法院有义务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有效期期满之前,启动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手续。
进一步延长的新的时间限制也不应与上述规定冲突,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全文3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