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实践合同的有: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与代物清偿协议。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当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而在于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成立,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一、买卖合同中卖受人的义务是什么呢
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义务主要有: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怎样的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债权人提供借款之时生效。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所谓实践合同就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需要债权人交付借款了才能成立生效。
三、以物抵债与代物清偿的区别是什么
以物抵债和代物清偿的区别如下:
1、是否现实给付;
2、代物清偿是未履行的代物清偿协议不会导致原债务的消失;
3、以物抵债符合现实的交付与受领时,以物抵债合同就符合了代物清偿的构成条件;
4、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消灭的后果;
5、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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