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是什么(2)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在作品中发表的作品(3)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要在报纸、期刊上转载、引用已发表的作品,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刊播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刊播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六)翻译、复制少量已发表的作品,供学校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使用,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出版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复制博物馆为展示或保存版本而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出版作品,不向公众收费或向表演者付费(10)复制、绘画,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作品的摄影、摄像
(11)中国公民出版的中文作品的译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12)出版的作品将以盲文出版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报酬,可以使用作品,但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侵犯:(一)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进行个人学习、研究、鉴赏;(二)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要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转载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刊播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刊播的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或广播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六)翻译、复制少量已发表的作品,供学校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使用,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出版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复制博物馆为展示或保存版本而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出版作品,不向公众收费或向表演者付费(10)复制、绘画,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作品的摄影、摄像
(11)中国公民出版的中文作品的译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十二)出版的作品将以盲文出版
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限制,适用前款规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23条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允许使用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编撰已出版作品的片断或者短篇作品,教科书中的音乐作品、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限制,适用前款规定,电台和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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