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未征得多数村民的同意的情况下,将集体所有的厂房出售,超越了法律赋予的权利,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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