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表现在我们司法实践当中,就是经营者要尽到一个风险提示义务,排除场所内的安全隐患。”
情形1消费者有病史,健身房没问
本案中的健身房,若经营者在与客户签合同或是办卡的时候,没有询问对方有没有病史,也就相当于没有告知客户,某些疾病不适宜参加健身,健身过程中也有可能导致一些风险发生。“如果是这样,经营者就是不作为,也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这个提示义务而导致消费者在健身的过程中猝死,法院会根据消费者猝死的原因等一些情况来判令这个商家承担一些责任,而且这个责任比例还是比较大的。”
情形2消费者有病史,但故意隐瞒
若经营者可以举证证明,比如说提供详细的合同来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的话。消费者猝死并不是因为商家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因为消费者自己隐瞒了疾病而导致,健身超过他身体的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一些意外,法院一般会认为过错是在消费者,消费者自身承担的比例更大,甚至是全部的责任。
情形3双方都不知情,签约更要谨慎
除此以外,还会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消费者并不知道自身存在疾病。这时,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情况,处于一个误判或者说是一个不知情的状态,如果健身房没有详细询问,没尽到告知义务,含含糊糊签下这样的消费者,那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自身的过错其实是不大的。这种“双盲”状态下,建议双方一定要将可能的情况考虑仔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相应责任落到书面上,避免今后冲突。
什么是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区别就看合同的内容。与劳务合同区分还是明显的。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关于特定技术,主要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及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
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n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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