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交通违法处罚不服,申请复议的,一般不停止处罚。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情形除外。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以下五种:
1、警告,是指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的告诫,这种行政处罚带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的性质;
2、罚款,是指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
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将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
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处罚,属于非常严厉的处罚;
5、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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