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是法院在综合判断损害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从2008年《专利法》来看,有关合理开支的规定被置于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最后一句,意在表明合开支是在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或者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另行附加的赔偿,权利人最终得到的赔偿应当是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或者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另行附加的赔偿,权利人最终得到的赔偿应当是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或者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之一与合理开支之和;如果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方法均难以采用,法院最终选择以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则不能在已经确定的法定赔偿之外另行附加所述合理开支,因为法定赔偿时法院确定的赔偿总额,中应当已经包含了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11条对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作了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有被侵犯的专利权保护客体以及被指控侵权的实施行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就是判断该实施行为是否侵犯了一项已授权并处于专利权有效保护期内的专利保护客体。
专利侵权,在我国还是经常性的发生,比如在影视行业,会有著作权的侵犯,这些都是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的表现形式大概也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就是直接侵权行为,还有就是间接侵权行为,无论哪一种,作为利益当事人,都应该奋起反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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