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的注意事项
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制度,是指被担保债权、最高限额、决算期等的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担保,当然可以按双方的意思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但是最高额抵押合同是涉及物权变动的合同,其条款的变更,除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外,还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对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的变更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加以注意:
(一)抵押权人与抵押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的,须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这是最高额抵押协议变更在时间上的限制。否则,如已届决算期的,应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第2款的规定,重新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并在担保人协商一致后将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当事人变更的内容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则不得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三)依据抵押财产的性质,非经登记不生效或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内容时,须办理相应的登记。
二、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什么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三年的,借款合同为一年的,一年期满后如果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做高额抵押合同依然有效,主要主合同债权不变化,可以在最高额度内再签订借款合同。
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变更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对此,若确实有需要办理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登记时,经办人员须确认该抵押财产是否还有其他抵押登记,并明确我行变更登记内容未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否则除非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我行变更登记不能与之对抗。
(一)关于最高债权限额的变更
例如,我行在原抵押合同约定债权确定期间内提高借款人授信额度,并希望通过提高原额抵押合同约定最高债权限额以补充担保——由1000万元变更为1200万元,而此前该抵押物还存在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担保金额为200万元,那么如果该变更未经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同意,那么当抵押物处置价值为1300万时,我行依法仅在原1000万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增加的200万债权限额仅能在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200万债权后剩余的100万范围内受偿。
(二)关于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
例如,借款人以同一财产设定抵押分别与我行与另一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我行为第一顺位抵押人,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限额为1000万,债券确定期间届至日为2011年9月1日,另一债权人为第二顺位抵押人,担保金额300万元,后我行未经另一债权人同意延长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期间至2011年10月1日,在9月1日到期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敞口为800万,但在9月1日到10月1日之间又新增200万元贷款,那么一旦处置抵押财产时,若处置价格为1200万,则我行仅在8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后由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剩余价值的350万中受偿300万,而我行在9月1日到10月1日之间发放的200万元贷款只能在抵押物剩余价值的100万元内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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