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的方式证明其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当公司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混同时,其导致的必然后果是公司财产成为股东个人财产的一部分,这就容易造成需要以公司财产承担责任时,公司却没有财产,因为股东可以说这些财产是他个人的财产。这样就为股东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和责任提供了机会,因此当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时,应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股东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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