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联建如何赔偿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退出宅基地怎么补偿
对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按以下标准补偿:
1、对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整宗自愿退出的,实行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参照土地征收区片价格计算,房屋状况良好的由双方协商补偿或第三方评估补偿标准。
2、对未整宗自愿退出的宅基地,不进行补偿,但退出面积超过167㎡,可实行有偿退出。
3、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
4、宅基地自愿退出的住户,可享受优先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5、退出的宅基地按照村级规划重新合理安排使用或进行复垦。
具体的补偿标准,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户协商确定;补偿资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盘活利用的收益资金等支付。
三、退出宅基地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
2、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组织进行实地调查,对宅基地状况、拟退出宅基地的面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村内公示,公示日期不少15天。
3、签订协议。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备案。
4、处置地上附着物。宅基地退出户要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地上附着物的交接和清理。如涉及房屋拆除的,可由退出户实施,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拆除费用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5、支付补偿款。按照《宅基地退出协议》约定补偿内容,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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