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农民和民工作为一个阶层,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许多领域受到了差别对待。无论是从马克思关于自由的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的观点看,还是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进程看,甚至从对社会分层持积极解释立场的功能主义理论看,这些差别对待都是不合理的,都是阻碍和制约社会进步的落后的上层建筑,因此它们构成了法律上的不平等。从经验现实的角度看,这些差别对待导致了一系列的危害深远的社会弊端,例如限制了农民和民工个人及其子女的全面发展,破坏了社会的信任与合作,危害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等等。这些弊端也从反面证明了社会公正与平等的重要意义,突显了当前平等保护农民和民工各项权益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农民,民工,阶层,平等,差别对待,权利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平等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愿望,是现代法律所中介的基本价值,在我国当前,平等也是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之一。然而,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文明的”现代社会,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它们或者是公开宣称并制度化了的不平等,或者是在形式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不平等。对于这些不平等现象,它们是以何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它们得以产生的根源是什么?如何评价它们?这些问题为古往今来许多思想家所苦苦思索,也是我们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探讨的。
当前,我国的农民问题十分严峻,这个问题的每一个动向都受到高层领导和学者们的密切关注。江*民同志曾多次在党内会议上表示,一想到农民问题他就“常常睡不着觉”;[1]在本届政府中,温家宝总理将农民问题列为政府要解决的仅次于“非典”的第二大问题。由此可见,农民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民工问题是和农民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个问题。同样,民工在城市中的遭遇也与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非典”事件和孙*刚事件提升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的看法。
本文试图将上述两方面的问题结合起来,从法律与平等的视角探讨农民、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具体地说,本文将探讨:农民和民工作为一个阶层,他们是否受到了差别对待?受到了哪些差别对待?这些差别对待是否构成了制度性的歧视或者法律上的不平等?我们如何评价这些不平等?
二、作为一个阶层的农民和民工
农民是我国社会中的一个阶层,民工则是从这一阶层中分化出来的一个群体,在某种意义上,它已经具有了特定的身份内涵,既可以看作农民阶层的一部分,也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阶层。为了说明农民和民工阶层的地位和身份含义,需要回顾一下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阶层状况。
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有着相对稳定的阶层划分,社会成员首先划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又进一步划分为工人和干部。这种划分部分地是基于职业的,因为工人、农民和干部从事着不同性质的工作。其次,这种划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身份性的。因为一方面,不同阶层之间的流动非常困难,从农民变成工人,或者从工人变成干部都十分艰难,在比例上是很小的,尤其是农民变成工人或者干部,几乎成了“鲤鱼跳龙门”,因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工人、农民和干部的分属具有终身的性质。其次,这种身份归属不仅及于自身,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子女的身份。干部、工人的子女即使没有升学、参军的特殊资历,也可以加入城镇待业青年的行列等待获得工人的职业;而农民的子女天然就是农民,他们可以改变自己身份的渠道是升学或参军,但是这在相对比例上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对于子女来讲,他们的身份是先天的,宿命性的,他们向上流动的希望十分渺茫。此外,我们说这种划分是身份性的,还因为,农民、工人或干部的归属同时意味着许多和职业性质没有必然联系的特殊地位,比如居住地区、各种福利政策、子女就业等等。之所以说农民、工人、干部形成阶层,还因为这三个群体在资源控制、收入与生活水平、社会声望等方面都形成了相当的差异,在这三个方面,干部明显优于工人,工人明显由于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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