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全国统一价)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2015年度)的20倍,即623900元。
2、丧葬费:丧葬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杭州市为例:2015年上半年平均职工工资(全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待权威发布)为4831×6=2898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单位支付
3、交通费: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支付。
4、食宿费: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单位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基金支付。
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国家规定标准,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生活护理费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9、伤残待遇(按以下伤残级别分情况计算)
(一)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月*本人工资/月,,二级25月*本人工资/月,三级23本人工资/月,四级21*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
(二)五级、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浙江省标准,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支付。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浙江省标准》,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单位支付。
(三)七级至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本人月工资、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基金支出。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浙江省标准,7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10级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浙江省标准,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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