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玛公司)起诉称:沃*玛公司是世界第一大零售企业,经营业务遍及世界各国。1996年7月,该公司将英文服务商标“Wal-Mart”翻译成中文“沃*玛”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商标。此后,并陆续在31个类别上取得了商标注册。2001年、2003年沃*玛公司被《财富》杂志列为全球500强企业第一位。沃*玛公司中国市场相继投资开设了31家购物广场和**会员商店,对“沃*玛”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该商标作为沃*玛公司提供推销服务的主要商标,目前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童*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灯具及其包装上使用“沃*玛”标识,在其企业名称中也使用了“沃*玛”字样,申请了www.woerma.com.cn域名并在其网页上显著使用“沃*玛”字样,侵犯了沃*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判令童*菊撤销www.woerma.com.cn域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沃*玛公司自1996年起在我国开办了多家以“沃*玛”为字号的百货商场,该公司通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长期宣传企业形象,在中国市场上逐步形成了以“沃*玛”字号和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注册商标依法可认定为驰名商标。童*菊未经许可使用“沃*玛”字号,显然是企图利用沃*玛公司驰名商标的信誉和知名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误导公众并在客观上淡化了沃*玛公司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损害了沃*玛公司的企业品牌形象。判决童*菊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沃*玛”字样、注销涉案域名并赔偿损失1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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