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法国公司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梦特娇商标受到侵害而引发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的处理对采用类似侵权手段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较好,被最高法院评为2004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录用。
原告法国梦特娇自1986年6月起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了4个商标:花图形、繁体字梦特娇、MONTAGUT与花图形组合两个。被告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在服装上使用梦特娇·梅蒸或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的行为,以及上海梅蒸在专卖店的货架上、价格标签上使用梦特娇标志,在专卖店的店门以及店内使用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梦特娇、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上海梅蒸在专卖店店门、广告牌、服装以及包装袋上直接使用被告香港梦特娇的中英文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所使用的包装袋装潢与原告的包装袋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上海梅蒸、香港梅蒸、常熟豪特霸在企业名称、商品上及经营过程中综合性使用原告的梦特娇商标,以达到使消费者混淆从中牟利的目的,其侵权行为在服装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因此本案审理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服装行业的关注,各大媒体都刊载了本案的审理情况,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合议庭最终判决认定三被告恶意串谋构成共同侵权,并按照法定赔偿金的最高额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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