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时间:2023-03-01 20:00:38 4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程出现实际施工人的情形,一般是由于工程挂靠问题产生的,而在实践中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既然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所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担保债务履行方式,当然对实际施工人适用。

一、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条件如下:

1、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说法,直接称为施工人;

2、是违法承包人。没有取得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

3、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却因实际组织了施工,与之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4、与上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是非雇用关系,如果是上位承包人的组成部门或雇用、委托代理人员,则不能称为实际施工人。

二、工地受伤赔偿标准如下:

1、受伤的工人已上班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每个月的工资计算其原工资;

2、工人受伤但上班尚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每个月的实法工资工资计算;

3、工人受伤但上班没满1个月的,按合同标明的每个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总之工程实际施工方是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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