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影响?
时间:2023-08-30 01:20:09 4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介绍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定义。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其中,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是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

询问不是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询问是否为拘传、拘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了这些措施,那么他或她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提出是否为这些措施的书面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陈述其认为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公安机关接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提出,应当立即对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此,对于标题为['1. 询问是否为拘传、拘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陈述其认为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提出,并将核查结果通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陈述其认为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提出,并将核查结果通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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