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丧葬费的解决途径
时间:2023-07-22 08:16:12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父母死后子女有问题丧葬费怎么办

1、如果在丧葬费出现了纠纷的话是有近亲属之间来协商处理的,当然如果在多次协商之后打不到统一意见的话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是村民委会提起调解请求。如果说在对于丧葬费的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判决。

2、丧葬费的遗留问题的话,也跟我国的继承遗产的顺序是一样的,第一顺序的话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如果对于丧葬费的问题存在纠纷的话,首先是彼此之间协商,而且如果死者的配偶依旧在的话,还需要配偶签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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