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立案的机关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恶意欠薪罪是如何立案的
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是:
(1)我国没有恶意欠薪罪,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会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为企业和自然人;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为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方面为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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