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0506号
原告北京长城广昊腐植酸厂,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王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郭亮,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长城助剂厂,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恒安小区3号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孟丽云,厂长
委托代理人霍廷喜,男,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八沟南路星标家园8-7-901。
委托代理人唐铁军,女,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9号62号楼4门412。
原告北京长城广昊腐植酸厂(以下简称长城广昊厂)诉被告北京金长城助剂厂(以下简称金长城厂)商标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