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辞职权,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终止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有两种情况:一是一般情况;第二,特殊情况是指《劳动法》第31条所述的一般情况。在正常情况下,工人在没有任何实质性条件的情况下行使辞职权。在用人单位工作后,劳动者因主观和客观原因不愿意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可以行使辞职权,但应当受到三个程序意义上的条件限制
第一,应当有书面通知
第二,通知必须送达雇主
第三,通知必须提前30天送达雇主
特殊情况参见《劳动法》第32条
在这种情况下,雇员行使辞职权不附带任何实质性条件,但仍有两个程序条件
首先,要注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知的形式。它可以理解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可以亲自通知也可以委托他人
其次,通知应送达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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