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不能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如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选择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一定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选择管理规模较大的物业管理公司;选择经营意识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由业主大会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由业主委员会与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物业服务的项目和物业收费标准、收费方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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