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
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整个诉讼活动中的一个阶段,整个诉讼活动由起诉、审判、执行三个基本阶段构成。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的不同性质,诉讼可以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类型。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因此采用的诉讼类型是民事诉讼。
新的《民事诉讼法》全面规范了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种类型的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也是公民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一般来讲,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必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起诉和受理。提起诉讼的人称为原告,原告起诉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原告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其权益的人或组织。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依法进行审理,对符合条件的,决定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审判。对决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之前都要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发送起诉书副本和答辩状副本,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更换或追加当事人等。准备工作做好的,即通知开庭。开庭审理中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准备开庭。二是法庭调查。三是法庭辩论。四是法庭调解。五是合议庭评议。六是宣判。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所做的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执行。就某一个具体案件讲,执行不一定是必经程序,如果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判决的内容,就没有必要再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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