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租赁合同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向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三)当事人的法律文件;(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普通房屋,还必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租赁受托房屋时,还必须提交受托人的租赁授权书。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城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以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增值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可出具《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证是合法有效的租赁凭证。出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凭证之一。
严禁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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