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在民法典下何时失去效力
时间:2023-06-29 00:40:54 1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工程合同在民法典下何时失去效力

工程合同生效后一般不失去法律效力,只有存在无效情形、可撤销事由或附解除条件或附期限的情形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才会失去法律效力。失效的行为包括:

1.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有:

1.建筑工程的名称和地点;

2.工程的范围和内容;

3.开工、竣工日期;

4.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5.造价;

6.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7.设计文件;

8.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9.协作事项;

10.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订立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订立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订立合同,应当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在某些方面的有利地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同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合同按照其订立的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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