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二手房屋买卖中,双方签定"阴阳合同"是很常见的现象,就此发生纠纷时,法院一般的处理方式是认定阴阳合同中的假价格条款无效,但合同并不因此认定无效,双方应当按照真实的价格进行交易。
因“做低房价”不愿履行合同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2010年4月11日A1叠15:法制周刊·综合
[案例]朱氏夫妇通过中介公司在徐汇区某地段选中一套二手房,挂牌价是202万元,产权人是谢某。去年4月,朱氏夫妇和谢某在中介公司处协商,谢某提出202万元是到手价,税费由万女士和朱先生承担。由于该价格超出普通住宅的标准,税费较高,中介公司提出该房屋是精装修,家具和电器也较新,双方可以考虑将房价协商确定在140万元,剩余的62万元作为装修、家具和家电补偿款,该款项在过户前支付给谢某。双方认可后,随后签订了网络版的房屋买卖合同。
之后,朱氏夫妇依约付给谢某40万元。没几天,朱氏夫妇突然收到谢某的律师函,他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涉嫌做低房价,因此合同无效,表示不愿意履行。经中介沟通,谢某提出加价13万元,朱氏夫妇只同意加3万元,双方未能谈妥。随后谢某未经同意将40万元首付款退还。朱氏夫妇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评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递交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时,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对房屋的价格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价格过低,就不会予以通过。因此对做低房价的认定属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并非法院的职权范围。退一步说,即使法院认为合同的签订确实存在做低房价的情况,但从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稳定性考虑,也仅认为做低房价的一个条款是无效条款,买卖双方应按照真实的交易价格来履行,而不会认定整个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存在做低房价的情况不属于法院认定范畴,双方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总价为202万元,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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