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限制主体之一是累犯。如果仅仅只是有前科,不构成累犯的情形下,依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是否会被批准取保候审,关健是要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取保候审适用条件,与当事人是否有前科无关。如果当事人虽有前科,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办案机关仍可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反之,如果虽没有前科,但不符合条件的,就不可以取保候审。
另外,当事人是否有前科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如果当事人有前科的,法院在量刑时应适当从重处罚;如果前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应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的罪的,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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