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具体法律规定,通常来说,若贷款逾期时间持续超过三个自然月而尚未偿还的,在经由发放该笔贷款的银行向借款人提起合法的催收程序且已进行多次催告后依然未能获得理想结果时,银行有权依据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此时,由法院根据借款人及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与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财产保全会涉及到冻结逾期贷款人和贷款担保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基金等资产,或者查封逾期贷款人和贷款担保人名下已经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等。
待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并下达判决书后,如果贷款人仍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发放贷款的银行便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会依法对贷款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通常会采取扣划其名下的存款、拍卖抵押物或质押物等方式来弥补银行因贷款逾期产生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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