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情形: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五)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一、申请法律援助不需要提供经济状况证明表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法律援助不需要提供经济状况证明表的情形如下: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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