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离职后的保密期限,现行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密的条款,而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合同法中所约定的保密期限。也就是说对于保密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基于自愿原则约定双方对于保密的期限。然而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关于两年竞业限制的期限。
秘密文件的保密期限
秘密文件的保密期限,需要根据秘密文件的性质和特点,来做出区别。具体来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另外在确定期限的时候,应当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因此,秘密文件有一定的保密期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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