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撤回应当符合的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且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根据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