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办案机关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没有依法退还的,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退还申请,要求退还。但是如果取保人存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保证金什么时候退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院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结束。
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解除取保候审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必须出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亲属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不必在找公安机关。
凭“有关法律文书”也可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有关法律文书”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已经结束的法律文书。
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保证金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我国的取保候审的制度是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制度之一,因此我们需要注意相关的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避免在违法犯罪的时候不知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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