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房屋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时间:2024-03-20 09:02:41 1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高层房屋质量问题如何维权若在购买过程中察觉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首要处理方式应当是联系开发商。

这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而直接的合约关系,于商品质量方面,开发商负有不可推卸的最终责任。

倘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地解决客户所反馈的问题,或者消费者对开发商的解决方案感到不满,则当事人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进行相关问题的事实认定,亦或是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反映。

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自行选择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所购房屋进行专业鉴定,并将所得出的鉴定结果作为相应的民事赔偿依据。

若以上所有途径仍然不能解决难题,那么您也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径直将开发商诉至相关法院进行审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屋质量问题找谁投诉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当地质检站投诉。

如果房屋质量保修期有没有过,可以找建筑商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高层房屋质量问题如何维权”,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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