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如下:
1、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1、适用对象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减刑程序
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3、假释程序
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需要的假释。
4、减刑、假释建议的撤回
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减刑、假释的监督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发表意见。
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执行机关未提请减刑、假释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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