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议处理的途径,主要存在以下两种选择:协商解决与法律手段。
1.协商——首要步骤是要认识到,解决冲突的最优策略往往在于两个当事者相互独立又互惠的协商过程。唯有双方能够以最深切的敬意对待并理解对方的立场,才可能实现符合实际需求并且对长期稳定性有益的决策成果。
2.调解——若双方终究无法自行达成共识,亦可考虑请求相关机构介入进行调解工作。例如,涉及协议的管理部门、仲裁机构乃至法院等均有可能参与到矛盾的调停过程中。
3.仲裁——当其中一方不愿接受调解的情况出现时,当事人便可根据合同所规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事件发生后由双方共同签署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4.诉讼——最后,倘若在签订协议之初并未设定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产生后双方仍未能就仲裁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当事人有权选择将争议问题提交至法院,并寻求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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