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后物业费的承担主体是谁
时间:2023-06-25 14:04:46 2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租房子后物业费的承担主体一般为承租人,具体的承担主体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一、租房子合同和说的不一样怎么处理

租房子合同和说的不一样,在签订合同时发现的,可以向对方提出进行修改合同。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后,才发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一般以书面合同内容为准。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并没有权利停水停电。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在限期内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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