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刑案件进行辩护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被告人具有不能判处死刑的自然情况;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非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足;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不合法、齐备;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不合理;被告人的口供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不真实;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
死刑案件辩护人的义务有哪些
1、承担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师应是“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
2、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
4、律师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
5、律师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
6、律师应当在闭庭三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7、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实行有效的考核、监督等。
作为死刑的辩护人,是能够享有相应的权力的,人民法院在进行案件的审理的过程中应当给予死罪辩护人足够的尊重与发言权,并且对于可以减免的费用应当给予适当的减免。在拥有相应权力的同时,还有还必须要承担一些责任,妥善的处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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