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有哪些?
时间:2023-06-28 10:44:26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间应尽如下义务:互相忠贞、相互扶养、尊重地位平等(使用自己姓名,自由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等涉)、实行计划生育、平等处理共同财产、共同清偿共同债务等方面的义务。

一、离婚财产分割是男女平等的吗

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是男女平等的。男女平等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是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或者女方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在农村,女方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离婚财产分割的主要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分割财产的流程具体如下:

1、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

2、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即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的时效分三种情况,具体如下: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三年内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三年内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综合上述,离婚财产分割是否男女平等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财产分割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办理,若是财产有异疑,需重新分割财产需要在对应的时效中提出,否则无效。

二、两个人有债务能离婚吗

两个人有债务能离婚,婚内有共同债务并不影响双方离婚,只是离婚时需要对外债如何偿还进行相应的处理,即双方对于婚内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起诉到人民法院由法院判决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双方有哪些自由?

夫妻人身自由。即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里规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权并不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全部内容,而是与夫妻关系有关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涉及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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