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是否必须撤销对公安机关的起诉
检察院不能直接撤销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情形如下: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内容有什么
1.不起诉决定书的名称、编号;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等;
3.案由和案件来源;
4.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其他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5.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刑事诉讼法条款;
6.检察长署名,制作日期和加盖院印;
7.附注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n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n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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