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举证由谁来举证
时间:2023-08-04 15:12:36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定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依照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承揽合同纠纷时,一般来说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况下会举证责任倒置,这要视实际情况而定。证明承揽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一般有:1、买卖合同、承揽合同;2、订(定)货单;3、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凭证、保函等。

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即使无法确定承揽人交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但是根据承揽合同的举证规则,只要原告对承揽人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供了证据进行了证明,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此时,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故障问题的原因是其他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其加工造成的,方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否则,只要承揽人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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