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前免职。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不诚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的规定,对因第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情形首次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失信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督促其在3个月内整改。失信主体整改到位后,可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并提前从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中剔除。第十二条失信主体未及时纠正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恢复信用的规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信用恢复,并提供已履行的义务和书面信用承诺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报修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经核实确认,将报修申请提前从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中删除。每年7月,参保单位必须到办理保险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必须由参保职工签字或公示确认。
缴费人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上个月缴费基数的110%临时确定。
缴费基数是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永久账户。职工缴费基数越高,个人账户准备金越多,可支配医疗费用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也越高。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隐瞒、漏报或者少报缴费基数的,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一般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每年一次,一旦确定,一年内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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