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指哪些人?
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答:“单位”是指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地税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2)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取得的收入占营业税业务收入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提供广告业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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