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排除了因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延迟情况,只要超出了原定的交房期限,便应从此刻起开始计付违约赔偿金。若经书面通知催促后,卖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则拥有法定权利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如无催告函,买方的解约权力应在解约权利产生当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超期未行权,该项解约权利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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