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被控性侵再被捕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对其犯罪实施有证据证明;对其实施的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如果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一般应当予以逮捕。
陕西官员性侵案引争议网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近日,一则《听说略阳县郭镇出了几个》的网贴在各大论坛疯狂传播,该网帖称当地一名村长和三名镇政府干部轮奸了一名14岁的女学生。前日,陕西省略阳县县委宣传部发布通告称,所谓村镇干部涉嫌轮奸少女实为涉嫌嫖宿幼女。该通告引发了普遍质疑,许多网友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多名涉事人被刑拘
略阳县委宣传部的通告称,这起事件实为几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嫖宿幼女的案件。
经查,程某(系略阳县城关镇农民)等3人(其余2人为未满16周岁学生)介绍幼女卖淫和魏某等6人嫖宿12岁幼女的情况属实。2011年9月18日至10月1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魏某(系略阳县郭镇西沟村原村党支部书记)、赵某(系郭镇干部)、蒋某(系郭镇干部)、孙某(系城关镇农民)、林某(系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赵某(系城关镇农民)在县城某宾馆、酒店先后对一名12岁幼女嫖宿。
10月28日,该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并陆续对涉嫌介绍卖淫的程某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6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如右图,CFP供图)。县公安局称:未满16周岁的2名学生将另案处理。
政协委员曾建议取消该罪
警方将该事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引发了许多网友的不满。
昨日,新华网刊发了一篇《惊闻村镇干部轮奸少女暂定嫖宿幼女罪》的评论文章,作者鲁国平认为,警方强调本身限制行为能力或没有行为能力的幼女的自愿卖淫行为,变相为那些干部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减轻罪责,那是不对的,也是有违司法公平公正的宗旨以及初衷的。
知名媒体评论人汤嘉琛更是撰文称,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讲,嫖宿幼女罪都是一种荒唐的罪名。从法理层面来讲,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实质上是一种从属关系,不应并列。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讲,嫖宿幼女罪让很多幼女由受害人变成了妓女,这无疑是一种双重伤害。
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妇联界委员就曾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陈羽、洪天慧、伊丽苏娅等政协委员都曾表示,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律师认为该罪量刑偏轻
昨日下午,著名律师斯伟江解释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区别,他认为案件是否定性为嫖宿幼女罪要视情节而定。如果涉案幼女收钱,可定性为嫖宿;如果没有金钱交易,双方又不是恋人,可定性为强奸。强奸罪可判刑10年以上,最高死刑;而嫖宿幼女罪量刑是5年至15年。
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争议,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认为,目前说该案定性为嫖宿幼女罪为时尚早。
而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矛盾。强奸罪中,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不满14周岁,是否采取暴力或强迫行为,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则按强奸罪从重处罚,若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等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而嫖宿幼女罪,不但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且明知其不满14周岁,其实这种情况更加恶劣,而且量刑上最高只能处15年有期徒刑,客观上对幼女保护不利。
《刑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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