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在承租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未交付标的物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债权人拒绝受领如何处理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不仅意味着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而且也意味着债权人在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应当接受、领取该债务的标的物。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标的物,债务人就难以履行债务。因此,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却不予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在我国,目前的提存部门为公证机关。
二、买卖双方具有哪些权利义务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三、分批交付的货物不合格可以怎么处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分批交付的货物不合格,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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