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债务人依法履行债务,但债权人无故拒绝接受债务,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提取标的物;
对于不适合提存的标的物,债务人可以拍卖、出售标的物,提取所得价款。债务人提取标的物或者所得价款的,与债权人接受标的物的效果相同。
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怎么办
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则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进行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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