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过法定诉讼期限后,仍有可能再次追认相关债务,而此时起将开始新的诉讼时效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文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
然而,当涉及到债权债务纠葛时,若上述诉讼期限已过,但在这个过程中债务人表示愿意履约或对该债务予以追认,则可视为重新确定债务;
同时,诉讼时效应自新计算,若义务人同意履约,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作为抗辩理由;
且已实际自愿履行的义务人,也不能被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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