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上由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单位演出的《千手观音
》,吸引了全国人民的目光,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但是,之后因该作品著作权而引发的纠纷却成为又一个吸引目光的焦点。《千手观音》的原创作者究竟是谁?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日前作出评判,终审驳回了刘露要求确认其为《千手观音》作者并要求张继刚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5年7月,北京天唱声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舞蹈总监刘露将总政歌舞团团长张继刚告上法院,主张自己才是《千手观音》的作者,而张继刚为该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时,却将作者署名为张继刚,这是对自己著作权的侵犯。针对刘露的起诉,张继刚则坚持认为,刘露只是负责舞蹈排练的老师,而自己才是《千手观音》的创作者。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刘露的诉讼请求,刘露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在此案二审开庭时,《千手观音》的领舞者邰丽华作为张继刚的证人出庭。但是刘露的代理律师却认为,邰丽华的手语翻译和其有利害关系,影响了翻译的可信性,因此邰丽华并未能于庭上做出陈述。
二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提交了包括铅笔绘制的舞蹈手稿和排练草图、照片、文章在内的大量证据和证人证词来证明自己才是《千手观音》的真正创作者。而法院在对所有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核后提出,无论是编创或是排练过程中,都有可能绘制上述草图,所以仅凭草图无法证明谁是《千手观音》的创作者。双方提交的照片、图片、文章具有普遍性,可以用于证明寻求灵感、形成创意、完成构思的内心活动,但却证明不了是谁首先将构思宣布并确立为舞蹈作品题材,进而编成舞蹈作品等问题。所以就此案而言,证人的证词是证明创作事实的主要证据。而在大量证词中,刘露方面的证词都没有能够具体说明刘露是如何编排的舞蹈,编排了哪些内容,修改部分又是什么内容。相比之下,张继刚一方的证词则明确指出了张继刚对《千手观音》舞蹈动作的具体设计内容。
最终,法院认定《千手观音》舞蹈是边编导、边修改、边排练而完成的,编导与排练无法截然分开,但编导的意志决定了排练者和舞蹈表演者的意志。虽不排除排练者在排练中也要通过智力活动完成排练过程,但该过程不具有本质上体现原创意义和主导意义的编创属性。据此,法院做出了驳回刘露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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