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包括原告与被告。受送达人是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对象。在我国,经司法机关制作,用以证明业已进行送达行为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书,叫做送达证书,或称送达回证。我国法律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免予起诉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应当直接交给应受送达人,应受送达人不在,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即由送达人邀请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文件留在其住处,在送达证书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由有关人签名。
原告起诉状撒谎受理
原告在起诉状中撒谎的,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当事人拘留、罚款等的处罚。
如果原告的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将构成虚假诉讼罪,将受到刑事处罚,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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