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的事实。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识;(二)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和处理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驰名。在处理商标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认定商标驰名。在商标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认定商标驰名。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或用于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
驰名商标认定途径:
1、工商案件查处:通过商标管理案件认定驰名商标大约6个月能完成;
2、异议程序:通过商标异议案件认定驰名商标,异议裁定的时间会比较长,如不能成功申请加急审理的话,一般为二到三年时间;
3、争议程序:通过商标争议案件认定驰名商标,此类案件审理裁决时间一般为一年左右;
4、法院司法认定。通过法院诉讼案件认定驰名商标,一般为6个月至一年,如果对方当事人上诉则需要一年半左右的时间。但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在日后的侵权案件等保护中,尤其是通过工商系统投诉的侵权案件,其效力仅有一定的参考作用(目前法院认定的已不被肯定,所以基本没有走这个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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